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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和谐理念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性任务与经济法的理念存在着天然的契合,经济法从诞生之初便是一种和谐取向。为实现经济法的和谐理念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经济法 和谐 理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310062-02

法的理念是对法的基本立场和追求的最抽象、最概括层面上的认识,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与追求,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灵魂和最高原理。在现代文明建设中,法治追求的价值标准和目标是社会和谐,是经济法和谐理念的依据。

一 经济法和谐理念的起源

“理念”是个外来词,最初是经德语idee的日文翻译引进,在汉语中它的意思经历了一个演化的过程。在实际运用中“理念”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之下的某种基本立场和追求。”[1]封建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发展引起商品经济逐渐发达,要求自由、个性解放、权利平等。先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系统、深刻地提出和论证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主张,推动了思想解放。近代资产阶级民商法理念随之产生。19世纪末期,生产社会化尤其是垄断的形成,改变了人们的理念,使其逐步认识到社会经济需要干预和调节,协调个体与社会间的关系,克服或缓和其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实现社会之和谐,即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比民商法等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整个法律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体现着个体经济与社会、机会平等与分配、形式与实质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着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2]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性法律,经济法所具有的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其连接点为和谐理念。

二 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内涵

(一)发展理念的和谐。

二战后,发展的时代主题催生了与发展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学、发展社会学以及关于发展问题的政治学、文化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分支学科应运而生。“法律与发展研究”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

经济法作为晚近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己任,体现出很强的发展理念。研究经济法的发展理念,既是对发展理论的丰富,又有利于正确发挥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基于此,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

(2)经济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问题的微观性、个体性调整不同,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从产生时起,经济法就立足于社会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整体发展是经济法发展理念的基石。

(3)经济法解决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上。经济法的作用是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重在协调发展,这是它的核心。

(4)经济法的使命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克服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整体和谐以及人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

(二)分配理念的和谐。

分配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作为“地球村”的一分子,一方面在社会分配领域面临着世界各国所共有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特定历史时期又在社会分配领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中国经济立法在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应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对社会财富作出公正的分配。

具体说来,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为此,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建立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高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竞争法制化,扫除公平竞争的障碍,为收入分配公平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再分配过程中,要通过公共支出税收和价格等综合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使人们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共享增长的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国家对收入的调控力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此,一是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消除违法收入,必须从源头抓起,通过经济法建立完备的会计审计制度,加强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执法打击力度。二是运用经济法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三是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国家应通过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从而缩小与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分配公平。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那些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提供物质帮助。

(三)消费理念的和谐。

消费的无节制是造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估算,按照目前的状况,北美洲的人均消费是印度或者中国的20倍,是孟加拉国的60―70倍。如果未来70亿人口按照西方的消费水平消费能源和资源,人们需要10个地球。[3]实现可持续消费要从适度消费、降低资源消费和改变消费模式入手。因此,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法律,以生态消费、消费公正为理念,提倡绿色消费,反对各种不合理的消费。对于非绿色消费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不良的消费行为得以杜绝。

三 经济法和谐理念的体现

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缺陷的现代法,其和谐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得以体现。

(一)克服市场经济运行所造成的失灵和分化作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特性”,体现了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促进社会和谐。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21世纪初,因为市场经济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市场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克服市场经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为挽救资本主义社会,西方国家和政府主动而积极地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调控的主要形式即经济法。如《反托拉斯法》、《竞争法》、《预算法》等是国家制定的对市场失灵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政府)失灵现象开始凸现,过度干预成为影响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经济法又担当起弥补政府缺陷的重任。我国经过十年的自觉的市场经济实践,颁布了具体调控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问题的“经济性”,体现了经济法的和谐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加快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经济法依靠其统一综合功能,能够组织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集约化和经济联合,促进统一市场和国际经济的联系。经济法组织经济既体现在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如《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也体现在颁布和推行的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经济监督法等法律中。另一方面,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影响社会公平的经济问题的解决,体现着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为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国家制定有效的“财税法”加以调节,加大对不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度。此外,在解决社会经济结构不和谐问题上,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都是用经济法的手段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不平衡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在解决代际不平衡问题上,解决人与自然,人与资源之间的矛盾问题上,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可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经济法通过动态地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制度性”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体现了其和谐理念。

“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这样的地步,离开国家的经济职能和调节经济的法律,社会经济就会立即陷于崩溃”,[4]这是当今时代的政治经济背景。在此背景下,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首要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如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不仅市场的效率会遭受损失,更严重的是,权力介入市场经济运行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公平出现,导致社会不和谐。

实际上,目前,政府对经济活动介入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利益所驱动。而对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问题,传统的强调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无能为力。如何控制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问题上,经济法已经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已在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关系上取得了成效。

四 实现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几点思考

经济法和谐理念的实现,即经济法制建设要为和谐社会之构建做出贡献,必须在现有基础上,继续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层面,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层面。

(1)完善市场主体之立法,强调市场主体之社会责任。修订并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加强对公司内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强调公司对职工、中小股东及其他社会相关主体负有明确的社会责任。(2)完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为实现经济法和谐理念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出台《反垄断法》。(3)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需要完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领域的监管立法;制定产业政策法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改革财税体制,从立法上确立财政法定原则,实现纵向财政关系和横向财政关系的平衡。(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机制,以体现经济法的人文精神与和谐理念。

(二)执法层面。

(1)在执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规范执法权运作的程序与权力的实现方式,在扩权与限权中寻找最佳平衡点,达到和谐社会要求的动态均衡状态。(2)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要求运用经济法律责任理念,完善政府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责任政府。

(三)司法层面。

(1)逐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之有效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经济法之可诉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发现社会矛盾并有效解决的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社会个体的诉讼监督权,可以有效弥补公权力自身监管之不足,形成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2)建立小额简易诉讼机制,降低权利救济成本,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四)守法层面。

(1)树立每一个主体诚实信用的守法意识。具体而言,对纳税人,在强调纳税权利本位的同时,也要提倡诚信纳税;对消费者,在强调消费者权利本位的同时,也要提倡理性消费等。(2)构建科学的征信制度,促进国民守法意识的形成。(3)既要培育“为权利而斗争”的守法精神,也要树立不得滥用权利、理性维权的守法意识。

参考文献:

[1]史际春,论经济法的理念[J],华东政法学报,2003,(2).

[2]漆多俊,《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3]左玉辉主编,《环境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4]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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