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高职院校国际法实训课若干问题

一、高职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现状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以培养大专层次的学生为主,由于国家对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毕业生的专业选择多为辅助性的工作,如律师助理、司法警察、法院书记员等。在专业教学上,基本沿袭了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本科十六门核心课程,在法律事务专业以及司法警务专业开设国际法课程,使用本科院校的国际法教材,教学形式采取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国际法一般被认为是高大上的课程,与学生的就业没有太多的联系,因此安排的教学时间较短,为40 课时左右,教师通常无法讲授完所有的课本内容,在期末以书面考试的方式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由于没有针对国际法的实训课,学生死记硬背了一些国际法的书本知识,普遍缺乏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二、高职院校国际法实训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与本科教育培养理论型人才不同,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所谓实训教学,是指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在学生学习了一定的专业理论课程之后,由教师引导或指导学生亲自参加与有关专业课程相关的实践训练教学活动。高职院校对刑法学、民法学等法学课程,相继开展了实训教学的课程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国际法课程在教学模式上,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只重视法律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实训教学。由于高职法律学校学生的知识结构较本科低一些,单纯讲授国际法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主要是考查学生的记忆力,使得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兴趣一再降低,更为重要的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缺乏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高职政法院校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实训课程体系,并积极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对于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完善其知识结构,增强其就业的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目前开设法律实训的课程主要集中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等国内法,对于国际法学的实训较少涉及;我国学界对法律专业实训课程的研究与实践,也主要集中于本科院校,高职政法院校的实训课面临着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师资力量不足、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等问题。笔者认为,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的特点,探索出不同的实训路径,完全可以开设有效的实训课程。

三、高职院校开设国际法实训课的建议

(一)实训课的主要内容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一般有以下特点:1 . 外语水平比较差,学校对学生的英语要求是大学英语B级,即便如此,大学英语B级的通过率还是很低,以目前高职学生的能力,要他们比较准确地理解英文国际法材料,是不现实的;2. 国际法的产生、发展变化与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关系等息息相关,学生缺乏国际法相关的背景知识,难以把握国际法的精髓;3. 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较低,很多学生入学的目的不是学习知识,只是为了取得一张毕业文凭,旷课、厌学的情况时有发生,国际法的思维方式与国内法很不一致,学生存在畏难心理,不愿下功夫,只愿听老师讲,不愿自己想问题。但是,另一方面,高职学生对国际法的内容是感兴趣的,笔者曾经对开设国际法的班级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态度。该调查一共回收74 份,其中除了6 份认为国际法课程没有用之外,68 份认为国际法课程有用,占92%。针对高职学生的上述特点,在开展国际法实训教学时,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取舍。现行的国际法教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导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责任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武装冲突法。笔者认为,实训内容选择的标准有二:一是与学生的就业方向相关;二是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允许的范围之内。如前所述,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一般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如律师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务人员等,一些过于抽象的纯理论内容,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历史、国际责任法、国际条约法等,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纳入实训课的范畴;而一些与学生的未来工作相关的内容,如自然人的国籍、引渡、国家豁免、司法管辖权、海洋法、外交法等,完全可以开展实训课教学。

(二)实训课案例的选择

在国际法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重要案例和判决。这些判决有的是国际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国内法庭作出的,有的是国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的是国际仲裁法庭作出的。对这些案例的学习,有利于强化学生对国际法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并使他们把国际法原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规则与现实国际法问题,特别是影响较大的国际法问题结合起来进行学习,以达到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和运用国际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为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国际法人才奠定基础。

由此可见,国际法案例在实训课中是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比教材还重要。国内已有一些国际法案例的汇编,以马呈元、张力编著的《国际法案例研习》为例,其所选案例来自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欧洲人权法院等国际法庭和国内法庭,在结构上,案例一般分为基本案情判决依据和理由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和法理分析四个部分,以便学生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其做出自己的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出版的国际法案例不能适应高职学生实训课的需要。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而言,选择的案例应采取国际法的国内化的原则,即选择国内司法机构适用国际条约的案例为主。理由如下: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还是在国内的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直接接触到国际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如果在实训课中大量采用国际法庭的案例,一是难度过大,理解有困难;二是学生普遍觉得不接地气,离自己工作距离太远,没有应用价值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条约通过转化或者纳入的方式,在国内法院适用。但实际上,这只是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程序,条约的司法执行就是法院或法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使条约的有关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得以贯彻施行。我国的学者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在我国国内法体系适用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民商事条约。例如,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2 条规定:对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同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国际公法性质的条约在我国法律体系运用的场合越来越多,比如,201 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序言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有关国际条约必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我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将海洋法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但是我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然会考虑海洋法公约的条款,也就是发生公法条约在我国法院适用的问题。

另外,在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方面,中国目前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39 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2 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等方法追逃,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我国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方面积累了一批案例,包括赖昌星案、陈满雄、陈秋园案等,完全可以成为国际法实训课的案例。最后,在国家豁免方面,2005 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一些外国(地区)法院审理过若干与中国有关的案件,如1 979 年湖广铁路债券案、2003年仰融案、201 1 年香港刚果(金)案等,涉及众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涉外案件的域外送达问题、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等,也是开展国际法实训教学的良好案例。

(三)实训课的教学方式

在确定了实训课的案例后,应采取何种实训课的教学方式呢?一般来说,实训课的教学方式有案例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等。也有人提出将学生按角色分为若干个实训小组,根据各组在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应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其进行实践操作。还有人认为,实训基地的建设在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教学形式的选择要以实训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水平为依据。国际司法机构的诉讼程序与国内法院有较大的区别,由学生扮演原被告和法官的角色,难度太大,成效也不明显。可以考虑采取课堂案例讨论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方式,前者由教师提供经过选择的国际法案例,组织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讨论,分析梳理其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点,教师予以点评。后者不是制作起诉状、判决书之类的法律文书,而是让学生以书面的形式,分析国际法案例,上述两种做法,容易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操作性较强。

四、结语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在知识结构、就业方面与本科学生有较大的差别,笔者认为,无论是什么层次的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都是至关重要的,缺乏了实践教学的国际法课程,必然会被认为是一种政治法理论法。开设国际法实训课的关键在于将国际法与司法程序相结合,选择国内法院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案情,使学生初步掌握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也对教师的知识储备,课堂组织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