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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述

许多国家关于合宪性审查的表述是不尽相同的, 与之相同涵义或相似的表述有:宪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等。这些概念有重合的地方,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明确采用了合宪性审查这一概念, 由此, 对相关概念的对比和准确表述显的十分重要。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中非常重要的手段, 也是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制度。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和法律所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核并做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者制度。 (1) 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宪法的合宪推定, 是对宪法的一种消极的审查和监督。而违宪审查是进行违宪推定的一种积极审查方式, 有学者认为, 合宪性审查不仅涉及了司法过程中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也包含了立法过程;而违宪审查主要是针对司法问题。事实上, 这两种表述所指称的制度都是由有权机关对可能违宪的情况进行审查, 从而评价该法律法规或者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由于党的十九大报告采用的是合宪性审查这一表述, 我们也主要采用这一概念进行讨论。

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

(一) 对社会主义法治有着重要作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扞卫宪法尊严, 就是扞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保障宪法实施, 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这是九届二中全会提出的有关宪法适用的内容。由此可见, 宪法的实施必须伴随着宪法监督, 才能够从根本上树立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正是这样的一种保障。一方面, 能够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加强宪法监督, 完善法治, 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 能进一步完善救济途径, 更好地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保障人权。

合宪性审查能积极促进党的领导。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可见党的领导与法治发展是一致的,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对可能违反宪法的行为, 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及时查处、监督, 而法治的首要问题, 就是树立宪法权威、依宪执政。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权力运行与党的领导一直以来都是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的, 可以使我党用法治思维, 而非政治思维来解决违宪问题, 所以这样的合宪性审查有利于贯彻和实现党的领导, 保证宪法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同时, 在党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原则下, 合宪性审查可以使得党的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大大提高, 从而更大程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提高政府公信力, 取得人民地支持。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1

(二) 对维护宪法权威有着重要作用

合宪性审查属于宪法监督的方式, 法治国家通常通过宪法有效地监督来维护宪法权威, 对公权力的制约, 来保障法治的运行。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纲领性的作用,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合宪性审查就是要审查其他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冲突, 这里不仅仅指的宪法的内容, 还包括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在这样的监督机制下, 能够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权威。一直以来, 公众对宪法的认识都只是停留在远处, 认为它是高高在上, 不可触碰的, 在人民日常生活中, 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 都是通过各部门法和相关救济法来解决, 几乎没有遇到过使用宪法的情况, 包括在1982年宪法实施的这么多年以来, 国家机关启动宪法监督的情况极少。宪法要想使宪法赢得尊重、享有权威, 关键在于对违宪行为的惩处, 使违宪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制度, 违背宪法的行为就得不到追究, 宪法的最高权威也将在地方立法的侵袭下逐渐消融。长期以来,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 体现出的制裁力很小, 使得宪法很难体现它的最高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一定程度纠正、取消违宪的行为, 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有利于实现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

(三)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作用

这项功能也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救济制度, 法定权利就沦为道德权利, 实在法就成为一纸空文。 (2)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因此, 合宪性审查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都存在不同类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发展, 时代进步, 侵权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复杂多样, 许多新型的侵权手段是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未能预见的, 当然这是法律滞后性这一弊端所导致的, 然而合宪性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多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 国家机关公权力有序合法地运行, 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保障公民权利。如果国家某一法律或者法律文件不符合宪法内容或精神, 必定涉及到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合宪性审查目的就是为了让法律法规遵循宪法的内容、精神和原则, 以保证制定出的法律法规符可以真正维护人民的权益, 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

自现行宪法颁布以后, 尤其是21世纪以来,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也有所发展,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的这项制度自身的制度构造还不太完善, 而且在现实中亦未能充分发挥其在整个制度框架内的功能, 存在一些不足。

(一) 明确宪性审查的主体

合宪性审查制度必定会涉及审查主体, 我国没有专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目前来, 职权机关有两个, 一个是全国人大;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分别在《宪法》的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加以明确的。那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 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的。除此之外, 还有辅助机构。为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宪法意识, 维护宪法权威,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至此, 我国明确了合宪性审查机关是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来具体实施的。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可以借鉴此规定, 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则当事人在提起相关诉讼的同时, 可以附带提出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合宪性的申请。这样既可以防止公民或者组织滥用此项权利, 随意启动合宪性审查, 又能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公关人员在制定和使用法律法规时, 格外仔细, 尽到审查义务。

(二) 明确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是针对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 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宪法亦是如此。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具体工作人员进行, 如果范围太宽, 可能会涉及审查工作累积, 工作人员不够, 压力过大等等问题;如果合宪性审查范围过窄, 则不能有效地控制违宪行为, 起到宪法监督地作用。笔者认为, 合宪性审查范围应该包括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定社会团体的行为等。因为合宪性审查范围的准确界定, 关系到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影响到未来的宪法能否真正监督。首先, 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目的是为了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规制定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目前就《行政诉讼法》而言, 虽然规定了可以附带提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 但是也明确排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由此可见, 大量的审查仅限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这样的监督不够全面, 如果合宪性审查不扩大到对法律法规的审查, 在某种程度上会损害宪法权威。严格的审查范围, 有利于构建完备的法制整体, 推动宪法的实施。其次,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合宪性审查, 可以解决国家机关权限争议, 明确职务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国家机关的权限会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它的明确, 在法治过程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 可以约束他们的行为, 在行使职权时更加慎重。

(三) 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在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的同时, 必须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 都有相应的程序, 良好的程序制度, 可以有效保障权力的运行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应当从合宪性审查的提起、审查工作的开展、审查结果的产生、以及审查后果的处理等方面细化, 实体调查和时间限制相结合, 把握住每个环节运行的规则。审查过程也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原则, 例如:不停止执行原则。在作出违宪裁决之前, 已经执行的判决不应该中止执行程序, 既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和对独立审判的尊重, 又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找借口拖延执行或者不配合执行。合宪性审查机关目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担任, 那么笔者认为, 对于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处置应当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报请全国人大决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合宪性, 则只能由全国人大来决定。

合宪性审查承载了宪法学研究者共同的期望, 一直以来, 宪法专家们都在呼吁宪法监督体系的建立, 虽然目前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但它开启了维护宪法权威, 依宪治国的新章程。面对这些问题, 我们会继续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 构建完备的宪法监督体系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9:433.

[2]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8. 7.

[3]胡锦光, 韩大元。中国宪法[M].法律出版社, 2016:137.

[4] 梁成意。中国公民基本权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167.

注释

1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 9:433.

2 梁成意。中国公民基本权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