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探究

摘要: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融资都是隶属于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范围,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法律规范情况,运用科学分析、调查研究等方式,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寻求能应对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风险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融资;风险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主要强调企业允许对方拿一定物资做抵押,并同时在公平的条件下订立合约,起到合法保障监督作用,明确指出对应的信贷限额和期限为前提,以金融机构为对象,企业可以得到短期借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银行保理与售卖双方能在口头和文字上达成一致,售卖方把与第三方交易合作时产生的应收账款转交给中介金融机构来加以处理,并由其提供与应收账款有紧密联系的其它注入账款回收,财务管理,促成交易顺利达成,减少经济新人危机及由此引发的风险,为不可避免的损失提供一定程度的赔偿等等服务。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都是金融行为,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关于对他的风险管理的问题也是一件大事。

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现状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开展不乐观

就面前而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在《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颁布发行之处,相关主题单位采取的应收账款应对措施基本上是以保理为主的,保理是其中占据主要地位是一种单纯路径,这造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内部严重失衡。国家为了改善现状,试行了《物权法》,不过此项融资业务的开展只得到了仅仅一半左右的社会机构的拥护、支持、认可和采纳。随着应收账款质押法律环境的改善、制度环境的建设等,应收账款质押已经得到了大多数社会人士和金融机构的欢迎,但是其风险使许多人持观望态度,水太深,不敢轻易涉险,这种谨慎的态度正反映了金融信用担保体系在中小企业只是一个不完善的概念而已。

(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法律规范情况

我国的应收账款保理并不完善,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差距。据了解,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已经诞生,由诸国银行促成,致力于在全球化的今天为资金运行提供制度规范。可是,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并没有带着公正的法令条文出现在中国市场,还没有出台针对国际保理的专门立法,极大地影响了国外的保理程序在国内普及的趋势。我国国际保理中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制度松散,是由各相关法律法规组合而成,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等组成。国际保理的方法应用在境内企业应收账工作的情况并不是十分乐观、包括主体的权利不明确,保理工作基本有金融机构囊括;缺乏专门立法,具体问题与现行法律脱节,会与《合同法》一些条款冲突;缺乏监管机制,包括对保理商的监管及保理融资服务客户的监管等。进一步完善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融资法律制度,确认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填补立法空白、健全金融市场信用制度是当务之急。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一)商业风险

任何事物均是风险与收益并存,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不例外,且其风险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研究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复杂一方面体现在它可以分门别类: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这是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位置上看的。前者的内容在于第三债务人版式效率不足,并且没有充分发挥其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一系列权益。针对应收账款在经济交易方面的主要风险因子,在于前期考察和判断时候,有无全面考虑其入质条件与资格,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要有清醒的头脑和睿智的判断力。只有金融机构能科学评估客户的信用、提高自己管理风险的本事,把握资金流动的方向,才能降低损失。

(二)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的风险多种多样,法律风险也是其中之一。比如有非法的商业欺诈、对方的违反合约、在实践执行中失误引起的等等风险。对于法律风险,方法其一是利用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规定;方法其二则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公示制度,对不合法的恶性行为加以惩罚。不论如何,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工作在交易中带来的在商品交易、财务流通、和法律实施方面引起的风险,都必须要求对应的融资机构单位完全满足己方在信誉方面提供的条件,这也是安全预警减少风险的根本途径;此外,对于那些不能通过单位信誉考察的对象,这可以借助信用担保体系的力量,用法律和体制的角度加以规范和制约,达到合理合法的效果。因此,从制度出发,不断调整,弥补信用担保系统的不足之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制的健全,是使质押工作及其系统完美运作的基本保障措施。

(三)形式审查导致的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权人和另外一方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双方协议签订,而且政府已经出台各种各样的《办法》,用以规定协议签订规则。比如出质人要谨慎填写个人信息,征信中心则担任着查阅登记内容的职责,并不需要严格限制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审查双方的真实合法情况。如此一来,登记机构只是扮演着形式审查者的角色,只负责对要素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其余的义务和责任都是由互相熟悉和考察的双方担当的,这样可以明确责任,以防因为形式审查问题,在当事人双方和审查机构之间产生风波,惹出矛盾,影响利益获取。总之,注意在协议签订时的各方事项,就减少了形式审查导致的应收账款质押风险。

(四)网络安全风险

就目前应收账款质权的发展情况而言,其公示登记效果机制是以欧美发达国家的较完善的担保交易登记体系为模板,加以学习和改进,变成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制度。这套公示体系是完全适应网络建成的。以网络多媒体为载体,为主体对象提供了非常便捷的途径,也顺应了当今科技发达、网络盛行的趋势。尽管如此,登记体系在对外开放、覆盖范围、方便程度等方面大放光彩之余,也带来了其他机构不良登记、违法注销及异议等不合法现象产生,加大了质权人的安全威胁。

三、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防止保理融资骗贷

如何选择保理客户?金融机构进行保理融资工作,首先要做到考察和监管合作机构单位可能存在的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如果对方隐含着比较严重的危险隐患金融机构则要果断选择放弃。在保理融资过程中,售卖企业也可能趁机骗贷。尽管这一行为十分可恶,然而金融机构其实是无法杜绝发生的,机构领导也不能防止某些客户经理与客户勾结狼狈为奸。但内部的机构清晰、职责落实、统一规划却是必不可少的。也存在银行把保理工作与以前的流贷工作混为一谈,忘记了套在相关程序和环节加以改变。简单的授信流程很容易做手脚,而有的银行对企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来源都没有合格的审查和追击。其授信条件非常粗略,,给买卖方勾结骗贷提供了机会。发挥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强保理的管理,增添信誉保险的色彩,作为保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加以强调。

(二)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

银行及相关机构应采取三个方面强化预防风险的力度:从贷前考察、贷中审核和贷后追究全面展开,从各个角度各个环节着手,引用表格化设想和精准型控制;建设高水平的工作团队,实现集约化、精准化的模式;借助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力量。加强内部评级,严格审核买卖双方的信誉条件与行业口碑,分析其满足保理工作的条件是否充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保理系统早已在国家指导下得到完成,登记机构是双方签订协议时不可缺少的见证人和第三方机构,对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的风险降低有着巨大作用。但是,登记机关的责任仅止于形式审查而已,质权人完全承担附带风险产物。从应收账款的抉择、开立回款特户,严格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体系的记录与公示。同时,债务人财务状况有清晰把握,高度精确地对其信用和还贷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应建立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保理融资风险管理体系。

四、结语

在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但是除了面临自身的管理工作不得力、审核不规范等情况外,还包括贷款的管理耗费大、危险隐患大拖后腿。所以其融资形势应该受到关注,对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风险的控制问题,应得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共同支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