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拆入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现象较为普遍,因为存在原有的制度缺陷,本文针对如何界定被挪用资金与客户购买国债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讨论,浅谈国债回购过程中的司法会计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由于投资行为失败,不能按期将回购国债购回,致使抵押国债被登记公司冻结、清算,资金链断裂,部分证券公司甚至破产、清算。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过程中,贪污、受贿等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以国债回购的形式挪用资金,形式隐蔽、融资过程复杂,资金被挪用后又进入股市,流转过程迂回曲折,涉及资金账户众多,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
1 国债回购业务介绍
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实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制度改革前,国债回购的风险隐患之一源于国债回购的二级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向交易所上报的是全部账户汇总后的数据,并非每个单独账户的数据。当客户账户里有闲置的国债时,极易被证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只知道证券公司主席位的国债回购总量,其具体分布并不清楚,也不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这就造成了证券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户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自身都不知道的情况,相当于证券公司同时操作前台和后台业务,从而为违规回购提供了可能。
2 挪用国债回购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常见的挪用国债进行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户的国债。做法是券商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国债托管合同,许诺远高于国债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诱惑下,托管方明知现券有被挪用的风险,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两个客户间达成协议,一方同意临时借券给另一方,券商作为中间人为他们“牵线”。无论上述哪种挪用方式,对被挪用资金来源、去向、产生的损益及损益的去向都应该是侦查部门需要查明的事实。司法会计鉴定对被回购国债所属账户的确定、回购产生资金的资金流向、盈亏状况的确认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情介绍:2003年11月国有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国债托管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将2亿元资金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2002年3期国债,并托管在其营业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内开设了用于购买国债的资金账户,户名:甲公司,资金账号:001,A股东账户在该资金户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证券公司使用甲公司开户资料私自开设了户名为甲公司账号为002的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0。
以国债回购的形式挪用资金,形式隐蔽、融资过程复杂,成为不法分子挪用资金的常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