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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简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内涵综述

国际组织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人们对和平的渴望下日益发展起来的。它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各国间联系日益密切的一个表现形式。它是国际社会中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是政府、民间团体基于一个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和规定而建立的组织机构均可成为国际组织。广义上的社会组织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欧盟、联合国等)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如红十字会、国际奥委会等)。狭义上的国际组织为若干个国家或是政府签订的一个国际协定后设立的机构。在国际法中所涉及的国际组织一般为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宗旨是确立一个共同的目标,并通过相互协作等方式来使得自己的计划和目标得以实现。狭义的国际组织的定义使得国际组织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一个跨越国界的组织;它有着共同的内部目标;它有着较完善的内部结构和组织机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大量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它的内部特征使得它对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法院大法官拉赫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不可否认,国际组织的建立导致国际舞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所产生的重要的影响。国际社会也逐渐达成共识,只有在各国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国际组织才可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为国际法提供更多的支持。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扩大了国际法的主体

原本的国际法中,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主权国家。随着国际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加,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并且也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和维护。在1949年的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中,国际法院对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给予了明确的认可,否认了只有主权国家才是国际主体的要求。在1948年时,联合国的调解员伯纳多特等人在以色列执行任务时被人谋杀,联合国向国际法院提出对以色列的赔偿要求。尽管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联合国中的成员在会员国内执行任务时享受所应享有的法律行为能力,但是却没有明文规定其成员享有国际法律人格。但是国际法院还是认为其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人格,并认为这是联合国所应该具备的。这也显示出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律中以享有法律所认可的人格。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具有了国际法律所承认的法律人格,在国际法中享有主体地位。国际组织可以通过与其成员国或是非成员国、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款的方式参与进国际法的制定中来,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促进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组织的确立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因此在其职务范围内所进行的活动有助于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国际组织为了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完成自己的任务,往往会组织或蒂成一些双边协定或是多边协定,将一些口头协定或是原本的已成形但未用书面形式保存的法令条文进行一个系统的编排,这使得国际法的内容更加完善、具体。《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际法的编纂是联合国的一项重要职责,并先后依据该条款成立了国际法委会和国际贸易法委会,并在联合过的主持下缔结了多个公约,这使得国际法的编纂更具有权威性和规范化。并且在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的编纂还有很大一部分是专门的国际机构组织进行的,例如八十年代的新海洋法公约。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构成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用以调整组织中各个成员与组织间的关系,组织内部各个部门间的关系、各个组织间的关系、组织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将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维持在一个正常、合理的框架中。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与国家内部的法律秩序是不相同的。国际组织不是孤立与国际法律的框架之外,它受国际法的束缚和制约,为国际法的一支。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除了国际法规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外,还有国际组织中的基本条文和规则。国际组织中的文件是国际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创设国际组织的基础。全球性的国际组织都回设有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循的条款。加入这种国际组织的成员国越多,适用范围越广泛,其被国际社会的认可度也就越高,也就越剧有国际法律效益。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中便可看出这一点。宪章的各项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所以说《联合国宪章》是国家社会所承认的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中的重要文件。

三、总结

总之,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之一,在创设国际法、丰富国际法的内涵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国际法的制定和完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完善本身便是国际法的一个完善和发展。从实践来看,国际组织是推动国际法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推力,它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规范、制度,还推动了国际合作和区域发展,为国际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