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史学论文 简要分析地方立法程序 ——以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程序为视角 立法权无论是在西方国家的权力架构中,还是在我国的权力体系中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体现为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权限,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规的权力(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称法规均指地方性法规) 。可见,程序性是立法权运行的基本特征之一。从宏观层面看,立法权的运行结
法史学论文 简要分析法律诊所教育的异化情况与防范措施 自七所大学法学院2000 年首次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以来,法律诊所教育以其特有的功能优势,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法学院系的关注与欢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0 所法学院系成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英文缩写为CCCLE ) 的单位委员,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开展法律诊所教育活动。学
法史学论文 简要分析依法治国为何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在这一决定中,同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中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和前提。当前,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领导两者之间如何协调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必
法史学论文 进一步完善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 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及其各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根本保证。如何提高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关键。对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方式进行探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意义重大。 一、社会
法史学论文 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的基本原则与应对策略 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当前领导干部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而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就是其中一项关键内容。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是指将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受法律的约束,使其领导方法和领导观念遵从法治化的原则。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既是顺应全国逐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趋向,
法史学论文 浅述德国侵权法中存在的继发性损害类型及其启示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民法理论体系中,若出卖之标的物自始存在瑕疵,当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之后因其自身自始即存在的瑕疵而导致物之整体价值大减、不敷使用或毁损灭失时,买受人仅能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内主张法律救济,并不得以所有权侵害为由主张侵权法上的救济。存在问题的是,当制定法中规定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因时
法史学论文 浅谈法治进程中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就是要按照法治的理论与价值,依据宪法法律治理国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契机。 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性
法史学论文 浅析潜规则的法理学 ———兼评吴思关于潜规则的定义 潜规则,谓之显规则之对立。历史学者吴思在其2001 年出版的《潜规则: 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首先创造出这一新名词,该书主要分析了中国历史官场中的种种陋规和不正之风,深刻而理性地揭露了在中国官场正式规则背后存在着一套虽不成文却又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实际起着支配官场运行作用的潜规则。潜规则一词在人
法史学论文 浅析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释义、构成及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观点、新论断、新设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可概括为法治中国思想,习近平的法治中国集中表达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
法史学论文 日本宪法保障制度设计的多种思路 一、宪法审判成为战后法制改革的原动力 现代法治秩序的基础是立宪政治。因此,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就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必须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对这样的命题,法学界当然不会有异议。然而,在由什么机构来承担保障合宪性的职责、怎样纠正法律
法史学论文 谈论法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司法的理性 ——评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 哈贝马斯(Jrgen Harbermas)的法律商谈理论围绕着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而展开。这一紧张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 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有效性》]第五章涉及的是司法理论(Theorie der Rechtsprechung)与法律商谈理论。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在此
法史学论文 研究分析婚内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对焦某诉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的评析 【案例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一方出现转移、变卖共同财产或一方不同意支付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时,夫妻一方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