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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性质

湖南省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英文名称为:“HUNAN FOOTBALL ASSOCIATION REFEREES COMMITTEE”,以下简称:“裁委会”)是湖南省足球协会(以下简称:“湖南省足协”)下设的一个专项委员会,在湖南省足协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湖南省足球裁判员方面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规范裁委会的工作,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裁判人员管理办法》、《湖南省足协协会章程》中有关裁判管理方面的规定和中国足协对会员协会裁判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宗旨

裁委会的宗旨是:在湖南省足球协会的领导下,依据《湖南省足协协会章程》,组织全省足球裁判工作者,积极参与全国各类足球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足球裁判工作,不断提高我省足球裁判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湖南省各级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第三条  任务

裁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具体要求,加强我省足球裁判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文化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完善我省足球裁判工作管理体制,提高我省各级足球裁判员业务水平,指导各市、州足球协会开展裁判工作,组织各类裁判人员培训,开展足球裁判理论与实践研究,使我省足球裁判的数量和质量能够较好地满足湖南省足球发展的需要,为中国足球协会输送更多优秀裁判人员。

第四条  住所

裁委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南省足球协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裁委会的组成

一、裁委会由湖南省足协负责组建,原则上由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委员若干人和执行秘书一人组成;其成员不能与省内各社会体育(足球)俱乐部有任何关联;其年龄在届期开始时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例外)。

二、裁委会主任由湖南省足协任命,原则上由一名足协副主席(或足协副秘书长)担任;裁委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湖南省足协批准聘任,执行秘书由常务副主任提名,由湖南省足协批准聘任。

三、裁委会委员原则上由若干名省内裁判专家、或开展裁判工作较好的市、州足球协会裁委会主任担任,人选由裁委会主任提名,由湖南省足协批准聘任。

四、各市、州足球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裁判人员的规模,成立市、州级裁委会。不具备成立市、州级裁委会条件的,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代行裁委会的职责。

第六条  裁委会会议

裁委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每年可召开若干次。会议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议题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裁委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湖南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裁判办公室

裁判办公室是裁委会常设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成员由执行秘书和湖南省足协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裁委会业务机构设置

一、裁委会下设注册管理、培训、选派等工作小组;

二、各工作小组组长由裁委会常务副主任提名,经裁委会讨论通过;各工作小组在裁判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裁委会的换届

一、按照《湖南省足球协会章程》,湖南省足协每次换届选举后,由新一届执委会组建新一届裁委会,即召开裁委会全体会议完成换届;

二、湖南省足协在必要时,可以对任期内的裁委会进行改组,任免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

三、在裁委会任期之内,必要时可以对裁委会下设业务机构及其成员进行调整,报请湖南省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裁委会名誉主任

一、裁委会可设名誉主任1 - 2人,由裁委会提名报请湖南省足协批准,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湖南省足球协会章程》和《湖南省足球协会裁委会工作规范》,热爱足球裁判事业;

(二)不隶属于任何足球俱乐部,与俱乐部无任何关联,且不是从事博彩行业的相关人员;

(三)在一届裁委会任期内,向裁委会年赞助款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此款项用于裁判培训和裁判发展工作。

二、名誉主任的权利:

(一)列席裁委会全体会议;

(二)可在裁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展示本企业广告;

(三)可向裁委会提出裁判工作建议;

(四)查阅裁委会文件、资料;

(五)对赞助款项的使用有知情权。

三、名誉主任随裁委会换届而更换或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裁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裁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有关裁判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裁判人员注册工作;

四、组织指导各级各类裁判人员培训,组织裁判理论与实践研究,制作裁判培训教材;

五、评估裁判在指定比赛中的表现,选拔推荐优秀人才;

六、审议、批准裁判讲师及裁判监督名单;

七、负责省级比赛裁判人员的选派和赛区裁判工作管理,对省内各项赛事中的裁判工作实施监督,对裁判工作进行评估、指导;

八、积极争取中国足协支持,组织裁判交流活动;

九、根据中国足协关于裁判员、室内五人制足球比赛裁判员、沙滩足球裁判员注册的规定,提名有能力执法全国各级别比赛的裁判名单候选人;

十、对各市州足球协会裁委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

十一、按有关规定对裁判人员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裁判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裁判办公室负责主持裁委会日常工作,执行湖南省足协和裁委会的决定,直接或通过执行秘书定期向裁委会汇报裁判办公室活动。

一、制订或修改《湖南省足协裁判工作发展规划》;

二、制订或修改《湖南省足协裁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或修改《湖南省足协裁判人员管理办法》;

四、负责服务、协调、指导、监督裁委会各业务工作小组;

五、负责所有与裁判后勤保障相关的工作:

(一)制定关于全省各级比赛裁判人员酬金标准; 

(二)制定关于全省各级比赛裁判人员装备标准,负责发放有关装备; 

(三)协调湖南省足协各类各级裁判人员会议、培训班、研讨班相关费用的报销;

(四)负责裁判工作相关文件的档案汇总存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裁委会业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注册管理组的工作职责

(一)本省各级裁判讲师、裁判监督、裁判长的注册和备案;

(二)本省国际级、国家级、预备国家级、国家一级、二级裁判,三级裁判的注册和备案;

(三)本省国家级裁判、预备国家级裁判培训班学员、未来精英裁判培训班学员的资格申报;

(四)各级各类裁判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管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

二、培训组的工作职责

(一)制订《湖南省足协裁判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二)制订《湖南省足协裁判人员培训年度工作计划》;

(三)湖南省足协各类裁判人员的年度培训与考核;

(四)组织湖南省足协主办的裁判人员研讨班;

(五)组织开展裁判业务的研究工作;

(六)裁判人员培训工作档案管理;

(七)其他相关工作。

三、选派组的工作职责

(一)制订或修订《湖南省各级各类比赛裁判人员选派办法》;

(二)选派省级各类足球比赛的裁判人员;

(三)裁判选派工作档案管理;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裁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裁委会全体会议和指定的工作会议;

二、提出会议讨论议题的建议,对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有表决权;

三、在裁委会全体会议期间,1/3(含)以上委员可向裁委会提出议案,进行表决,报请湖南省足协批准生效;

四、向裁委会或湖南省足协反映或举报任何裁委会委员违规违纪、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等的事实,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委员的要求;

五、获得裁委会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裁委会下设业务机构工作小组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工作小组会议和指定的工作会议;

二、对本工作小组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对本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向裁委会反映本工作小组中出现的问题;

四、获得裁委会必要的工作资料。

第十六条  裁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接受湖南省足协和裁委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足协和裁委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服从裁委会的工作安排,努力完成自身所承担的工作;

三、按时参加所通知的会议,对每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认真的准备,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

四、自觉抵制裁判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违规违纪行为。向裁委会或湖南省足协反映有关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七条  裁委会下设工作小组成员的义务:

一、接受裁委会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钻研业务,完成裁委会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按时参加本小组的工作会议,对本小组的工作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腐败行为的侵蚀;

四、向裁委会或湖南省足协反映所发现裁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

五、各工作小组组长按照裁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小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裁委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品德第一”的用人原则;坚持“廉洁、勤政、严谨、求实”的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裁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第二十条  对于凡需要通过裁委会全体会议的重大议案,由裁委会主任组织召开裁委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湖南省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日常裁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裁委会研究解决;裁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常委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常委通过书面方式表决)并经湖南省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和工作小组成员,持有对裁委会或各自会议的决议保留个人不同意见并向上级反映的权利,但在工作中对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委员和工作小组成员,未经允许,不得将会议内容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委员和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对湖南省足协和裁委会的任何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原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委员和工作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范中的条款及湖南省足协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和湖南省足协其他管理制度的裁委会委员,湖南省足协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经湖南省足协批准后生效;对于违规违纪的工作小组成员(非委员),由裁委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报省足协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湖南省足协拨款;

二、裁判员服装广告;

三、裁委会名誉主任的赞助费;

四、裁委会科技成果开发;

五、裁判人员的注册费;

六、寻找赞助合作伙伴等;

七、社会捐赠。

第二十八条  裁委会财务收支,由湖南省足协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代为全面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湖南省足协通过之日生效,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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