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有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当前领导干部必须思考的重大问题,而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就是其中一项关键内容。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是指将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受法律的约束,使其领导方法和领导观念遵从法治化的原则。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既是顺应全国逐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趋向,又是适应改革发展新时代背景的客观要求。
一、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的现实必然性
第一,政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尝试将党的领导与民主法治有机结合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过程,同时也是创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其领导方式与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迥然不同:前者是建立、巩固社会主义新秩序,后者则是破坏并摧毁旧秩序;前者为了建设和发展,必须推行法治化领导,后者着眼于革命和运动,无暇更多地顾及法治。回顾党的历史,党的领导集体在不同时期不同形势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尝试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紧密有效地结合起来。这一事实深刻说明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实现党的领导和法治化的有机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也是创新领导方式的根本之道。
第二,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时代发展的潮流是民主、法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政党组织的法治化程度是决定和制约其生命力、战斗力、凝聚力的最主要因素。也就是说,实现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既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执政党与时俱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若要更好地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使实现自身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提升党的领导干部领导方式的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能使党的领导内容和形式合法化、合理化,有力增强执政党的权威,有助于党的有效领导;另一方面,能把公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和规范之下,将党的领导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总之,在新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理想选择。
二、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应遵循的原则
首先,领导权力来源的法治化。在现代政治社会中,领导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之外无权可言。权力来源法治化明确之后,领导干部的权力就有了权威依据。第一,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逐步具有规范性。这实际上否认了在法律之外,存在其他具有合法性的领导权力。第二,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逐步具有民主性。这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的。第三,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逐步具有公开性。随着规范性和民主性的逐步确立,党的领导必然趋向于公开性。这不仅为对党的领导权力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了坚实基础,也为党的领导趋向公正提供一定的外在约束。第四,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逐步具有高效性。法治化领导促使领导者只对明确的法律规范负责,而不对个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从而保证党的领导权力运行的廉洁和高效。
其次,法律面前领导主体的平等化。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知,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人民群众,二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施政,没有超越一切组织、法律之上的权力。否则正常的法定权力关系、政治秩序就会出现混乱,个人、组织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侵害。也就是说,领导干部的越权就是对党的领导的直接威胁,国家法律应当追究越权者的法律责任。
再次,领导权力运作方式的法治化。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法治化,要求领导权力的运作既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权力运作程序、实现过程、运行状态的一般规律。领导干部若要实现领导方式法治化,一是要避免因工作激进而逾越权力运作的法律界线,从而产生滥用职权趋向;二是要克服消极行使领导权力、不履行与之相对应的义务和责任的渎职趋向。为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严格追究各种非法行使权力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制定出明确的关于领导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权力运作有法可依,领导干部依法而为,真正做到党的领导权在法定范围内严格运行。
最后,监督和制约体制的法治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知,领导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各级领导干部均为人民的公仆,因而必须受到人民、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依法治国和法治化领导方式具有对党的领导权依法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内在要求,人民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依法监督和制约。可以这么说,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现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权力监督的法治化,是从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而从根本上保证我们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领导干部提高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平的策略
第一,树立法治信仰,增强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贯穿整个依法治国的过程。然而,当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法律、法规,时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有的干部把会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看成是有能力、有魄力的表现;有的干部则重个人威望而轻法律权威,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等。上述观念和行为的根源就在于法治意识淡薄、信仰缺失。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对此,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将新规、禁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由远及近、由浅入深地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做到常学常用常思,明确行为规范。同时,针对领导干部专业法律知识薄弱的问题,各级单位要开设多种形式的讲座、报告,定期邀请专家、学者辅导授课,以有效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知识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方式法治化水准。
第二,善用法治方式,强化法治实践。领导干部提高法治能力的基点就在于依法处理事务。一是做到依法决策。习近平认为,一个高明的领导,讲究领导艺术,知关节,得要领,把握规律,掌握节奏,举重若轻,一把手领导艺术的重要体现是有容人之气度、纳谏之雅量,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因此,法治化的领导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议事、科学论事,工作越是重要、事情越是紧急、矛盾越是突出,就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二是坚持有法必行。习近平指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然而,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严格遵纪守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行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三是自觉接受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依法治国背景下的领导干部必须讲责任、重监督。然而,有些领导干部面对批评和监督,认为批评和监督就是摆设,或认为批评和监督是跟自己过不去,或表现出闻过不理、闻过则讳,甚至闻过则辩、则怒等态度。对此,习近平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因此,自觉接受群众批评和监督,既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也是领导干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推动社会主义伟大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把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有效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良好习惯。
第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律的权威性主要表现在程序上。换言之,程序是法律规范的生命,是实现正义的保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严格按程序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和规则的严肃性。然而,现实中有少数领导干部视组织程序于不顾,事前事后无请示、无报告;或大事小事一言堂,越权专断,个人决定;或应该由集体研究的,却擅自个人表态,省去组织程序等。因此,如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是当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紧迫而严峻的课题。一是要树立程序意识。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施政随意性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依照程序办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依照程序办事的习惯,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二是要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办事。领导干部要熟知办事规则、章程,要研究行政行为的内在规律,明确程序的主体、客体。既要对行政过程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期限做出互相衔接的要求,又要对每个环节做出具体、细致、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使程序合理规范,前后自然衔接。三是要监督程序执行情况。政府是否按程序办事,办事是否公正,不是由政府自己评判,而是由人民群众、社会舆论来评判。因此,领导干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监督形式,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把行政过程置于监督之下,办事程序才会更加合理规范,法定程序才能真正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