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争议
美国著名学者约翰默林在《没有墙的屋顶》一文中说: 宪法是国家身份的替代物。美国国家主义如此独特是因为在建国后近一个世纪的时间内,国家主义的理念都非常脆弱,不得已求助于宪法。的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 年宪法对美国国家的创建和宪政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不过,相对于联邦立法分支( 宪法第一条) 和联邦行政分支( 宪法第二条) 具体详尽的规定,1787 年宪法对联邦司法分支( 宪法第三条) 的规定简短而模糊,在宪法制定伊始就出现了众多的争议。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就司法权的适用范围给予了大致的认定,概括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九类:( 一) 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 ( 二)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 ( 三) 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 ( 四) 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 ( 六) 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 ( 七) 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 八) 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 ( 九) 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其中,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
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无论从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该条款是最高法院管辖权的来源,也是最高法院判决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措辞较为模糊,语言弹性很大,致使出现很多不同的阐释。这一点在批准宪法的各州辩论中清晰地展现出来。在反联邦派人士看来,宪法给予了联邦司法部门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全面侵蚀传统上由各州行使的司法权力。如化名为布鲁图斯的反联邦派人士罗伯特耶茨在《纽约杂志》( New York Journal) 上连发数篇文章来证明司法权是一种不受控制的权力,是一个危险的权力。通过对衡平法和普通法相关案件的裁决,制宪者已经授权大法官不仅根据宪法文字的自然与明确意义,而且根据宪法的精神与意图阐释《联邦宪法》,加上最高法院的独立地位及其判决的终局性,这意味着最高法院的权力将在许多案件中凌驾于各州之上,加之国家机构必然将持有偏袒联邦政府的偏见,因此,我们可以预见最高法院将逐渐地以无形的程度去扩展普遍政府的限制。可以说,没有什么比司法者的宪法可以更行之有效地推动州政府的消亡 .
二、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 1816)
该案缘起于弗吉尼亚一块30 万英亩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它原属于英国贵族费尔法克斯勋爵。美国革命期间,弗吉尼亚根据州议会制定的《没收法令》将这一地产没收,并分成若干块授予他人,土地投资商戴维亨特即从弗吉尼亚州政府手中买下了其中的一部分。美国革命后,费尔法克斯勋爵的继承人丹尼尔马丁,根据1783 年《巴黎和约》与1794 年《杰伊条约》,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在1786 年的海特诉费尔法克斯一案中,马丁胜诉。但是由于费尔法克斯地产庞大,地形复杂,且很多土地尚未勘测,地界不明,州政府趁机将一些尚未占用的地产予以转卖,由此产生很多纠纷。该案中有争议的问题是: 亨特购买的土地是属于费尔法克斯勋爵的土地,还是属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亨特依据弗吉尼亚《没收法令》认为该土地属于州政府,进而属于自己;而马丁( 后转售给马歇尔兄弟) 则依据《巴黎和约》和《杰伊条约》,认为该土地属于费尔法克斯勋爵。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虽然此案的纠纷早已有之,但直到1810 年才由弗吉尼亚上诉法院审理,弗州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斯宾塞罗恩对联邦法和联邦条约给予严格解释,做出了有利于州政府的判决。
马歇尔兄弟不服,根据《1789 年司法法》第25 条的规定,当州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当事人基于联邦法的诉讼请求时,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听审来自州法院的上诉,于是,联邦最高法院以纠错令的形式接受了此案的上诉。当此案( 费尔法克斯地产遗赠人诉亨特地产承租人案,Fairfaxs Devisee v. HuntersLessee) 在联邦最高法院于1813 年开庭的时候,此时任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由于有重大利益关系而予以回避。斯托里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宣读了法院意见,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指示和要求弗吉尼亚法院依据1783 年《巴黎条约》和1794 年《杰伊条约》对费尔法克斯这片土地的归属做出裁决,并裁定弗吉尼亚《没收法令》因违反1783 年《巴黎条约》而无效。
三、结语
美国革命后政局的变动使得开国之父们在宪法中明确授予了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并在《1789 年司法法》中再度予以确认。然而由于各州先于联邦而存在,已经履行了大量的政府职能,联邦最高法院以纠错令的形式对州法院及州法律的审查,遭到了州权主义者的激烈抗议,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时常陷入危机之中。在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和科恩兄弟诉弗吉尼亚案中,马歇尔法院力挽狂澜,对州权主义者的猛烈抨击予以有力的回击,再次确认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各州及各州法院的上诉审查权,使得司法在全国统一成为可能,并使得联邦主义的思想逐步得到民众的认可。用考克斯的话说,马丁诉亨特的租户案、科恩兄弟诉弗吉尼亚案,这些案件共同提供了一个一元的解释联邦宪法时的权威声音。没有这一声音,整个政府蓝图有可能会失败,它将为政府权力所存在的许多分支之间的冲突所摧毁。即便是存在着这一声音内战也是建立一个不可分割的联邦所必需的前提。长期看来,这些判决的意义不仅如此,他们还意味着那些制宪者们留待未决的重要的开放性问题,无论是关系到联邦制的问题还是个人自由的问题,都将通过宪法解释通过一个法院根据法律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