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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共治、善治与法治

由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与现代国家的发源地欧美等国的政治发展逻辑不同,中国本土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道路,存在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一是超大型崛起。作为有世界影响的发展中大国,具有超大型人口规模、产业规模、经济规模以及社会规模的中国的崛起是史无前例的。超大型崛起本身不仅蕴藏着巨大的发展力量,更会产生超大型治理所带来的巨大问题和困难。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对以往大国崛起模式的超越,而不可能是简单的复制和模仿。二是非均衡化发展。在现代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存在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突出问题,其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行业差距、贫富差距等,容易导致社会的裂变和分化。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要素,如国家工业化、市场化以及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有效的整合,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传统国家,在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冲击下处于矛盾并发时期,因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和路径方面出现非均衡化现象并产生矛盾。三是跨越式转型。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中国承载着许多非现代化的历史负担,缺乏治理体系理性化的积累和治理方式民主化、法治化的传统。而当下中国改革又步人攻坚期和深水期,面临着一些重大的转型危机和治理风险。可以认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一场历史跨越的社会变革。

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新目标和新任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落实在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层面。在国家构建的理论范畴中,国家治理是对旧式统治,风格的一种根本性重构,是一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现代化建设工程。构建一个成熟的现代治理体系,其核心是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四大关系。围绕上述四大关系,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构造必须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多元共治

现代治理的核心特质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从国家统治走向国家治理,意味着从国家的一元之治向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共治的变革。实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急需构建一种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公共治理模式,具言之,即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国家治理机制,形成四者之间良性互动、有机合作基础上的网络治理结构。多元共治的核心问题在于重构公共治理系统,实现治理权能的分化和转移,即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在这里,治理机制和治理关系发生根本转化,社会组织和公民不再简单是公共治理的客体,而应成为治理主体,进而实现治理主体的自我统治,即治理方式的民主化重构。对任何一个现代政治体系而言,公民和社会构成政治发展的内源动力,因此,塑造具有自治能力的现代社会、培育具有民主品格的现代公民,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要件。在这一意义上说,现代国家必然是民主国家,多元共治可谓是民主之治。

二、和谐善治

善治可以被看作是治理的衡量标准和目标取向。①从语义学上说,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达致善治目标的国家治理,是一种达成和服务于某种良好目标模式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和方式。追求善治被视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府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西方发达国家和重要的国际组织纷纷制定出自己的与善治密切相关的政府治理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不仅如此,其中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试图以它们的标准测评其他国家的治理状况。我国学者俞可平教授在其《全球治理引论》一文中,总结了善治的十个基本要素,即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稳定、廉洁、公正。上述十个善治的维度相互关联、相互表里,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民主和法治两个要件。张文显教授则将和谐与善治联系在一起,以此作为21世纪法治文明的表征。他认为,人类社会治理模式有过两次革命:第一次,从人治到法治;第二次,从依法而治到法的善治。在当代中国,和谐是最高的善,现代国家的治理即是以和谐为善的治理。和谐是法的终极价值,表现了一种配合适当、协调有序的理想动态,而在治理语境下的和谐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目标系统。实现国家和谐善治,其基本内容是重构传统政治统治体制下的公共权力,其主要目标是打造民主、法治、高效的现代行政体系。按照俞可平教授的说法,善治包含了传统的政治理想状态,也蕴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大多数要素,更体现了国家现代化治理所需要的效率、稳定、公正、严谨等。可以认为,善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模式,和谐善治实为科学之治。

三、文明法治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是法治国家治理的民主之治与科学之治,最终将落脚在法律之治。这是因为,多元主体并存的民主社会必然存在冲突和歧见,这就需要规则和法律进行规范、处理;而以和谐为善的现代治理模式,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科学安排以及有效执行。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中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表现了某种内在的联系,两者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主体需要增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秉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国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树立法治权威,保障多元共治和和谐善治的运行和实施,其目标就是致力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实质上是国家法治的现代化。这是因为,国家治理与法治运用有着同样的治理方式。国家治理是制度之治,其中主要是法律之治。制度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包括以宪政体制为核心的基础制度,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以及涉及体制、机制的具体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如习俗、行规等)的行为规则。在这里,制度的现代化或说是法律的现代化,是一个理性化、文明化的过程。政治学强调善治需要优良的制度作保障。法学则主张法治是良法之治。从人民民主的逻辑规则来看,法治实质就是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得到人民认可的规则之治。无论是优良的制度,还是良法,都是公共理性的产物,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化国家治理是法律之治,即文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