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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在大型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应用分析

引言

大型工程建设具有风险集中、涉及多方利益、工程技术含量高等特点,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不仅可能会遭受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导致的物质损失,也可能会由于其它施工等原因产生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为充分转嫁风险,高质量完成建设项目,通过工程保险进行承保,可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变成固定、合理的保费支出,从而保护建筑施工活动中各当事人的利益。笔者拟结合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的工程保险的投保,作以下的粗浅探讨。

1 风险识别与分析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从风险分类的角度,有自然灾害风险、意外事故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和施工质量、疏忽与过失风险;从建设项目工程分类的角度,有基础工程、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以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为例,在事先了解大量项目资料的基础上,实地勘察拟建航站楼、站坪、跑道和工作区等全部施工区域,对主要风险点进行了专业询问和探讨,对项目主要风险情况进行了风险描述、风险分类。

根据表1可以看出,对于工程整体有影响的有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自然灾害,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施工质量、疏忽与过失风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也贯穿整个工期。另外,不良地质对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候机楼及其它建筑物工程影响很大,而火灾爆炸主要会影响到土方、道面、候机楼及其它建筑物工程,对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搬运与存储、安装调试运行也有一定的影响。

2 风险点对应解决措施

在风险识别及分析工作后,提出具体对应的解决措施。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十八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定对应投保。通用工程风险解决对应措施见表3。

针对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特点,以及项目所处位置、气象和环境因素,对可能出现的主要风险点采取了如下措施(注: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主险条款简称主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简称附加条款。):

(1)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造成工程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是主险条款的保障风险,列明的自然灾害种类中包括地震、暴雨水灾、冰雹、雷击等,因此上述灾害得以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除保险转嫁外,业主也可通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转移,或在设计上采用相应技术措施的手段,对灾害进行控制。同时业主可以完善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渠道,在可能生成自然灾害的气象条件下,及时通知施工企业注意其人员、在建工程及施工机具防护。

(2)偷盗、抢劫

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属于主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无法通过主险条款得到保障。但通过承保全部盗窃附加条款可以应对工地范围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工地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业主也可通过强化安全监控及严格工地封闭等措施对偷盗行为予以控制。抢劫由于触犯刑法,需业主与当地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从而确保工地周边的治安状况处于可接受的水平。由于项目历时长、投资高,涉及众多有价材料、设备、现金等,需要采用非保险转嫁手段对本风险予以有效控制,辅以保险转嫁手段减少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

(3)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无论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都可在主险条款的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获得保障。对于因工程项目的实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业主不仅应与具体实施的承包商在施工的控制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以爆破施工为例),通过采用交叉责任附加条款,还可以将不同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割出来,从而实现了对每一单独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第三者责任风险的保障。

(4)不良地质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

自然灾害是属于主险条款的保障风险,列明的自然灾害种类中包括某些不良地质,诸如地崩、山崩、地面下陷下沉等,上述不良地质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主要可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但未在主险下投保的施工机具以及施工人员除外。由于不良地质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风险使建筑工程损毁及工期延误,而保险转嫁解决的是后果损失,因此此类风险还需业主与设计方、地质勘察方及承包商密切协作,尽量规避存在不良地质的区域,采用谨慎的施工工艺等等技术手段规避并控制此类损失发生的可能。

(5)火灾爆炸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

意外事故是主险条款明确保障的风险,其中就包括火灾及爆炸,火灾或爆炸所导致的工程项目损失可以通过主险条款予以保障。但未在主险下投保的施工机具以及施工人员除外。火灾爆炸是比较严重的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仅在于财务损失,而且还有其他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保险转嫁只能作为控制此类风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与此同时,完善的消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的生产管理流程及监控,可以有效地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6)疏忽与过失导致的工程财产损失

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疏忽与过失,很多都与承包商的管理及其所要完成的项目直接挂钩,对于那些归因于工艺不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施工项目是无法通过保险转嫁予以保障的,只能通过业主对承包商项目资质、过程监督等工程质量控制行为予以解决。若工艺不善引发了意外事故,并造成了其他工程项目财产的损失,则其他工程项目财产的损失可通过设计师风险附加条款得到保障。

3 保险投保人

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1)业主(2)承包商(3)分承包商(4)技术顾问(5)其他关系方。工程保险可以是由业主统一安排投保,也可以是由承包商各自单独投保,或业主和承包商联合投保。

就国内建筑市场而言,业主、承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专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例如,从业主角度看,业主更注重如何节约投资,对风险考虑较少,缺乏系统的工程风险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工程保险这一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认识不足,对施工阶段的风险大都想方设法的利用免责条款以及其他苛刻条件转移给承包商,因而业主不愿为投保而多支付费用。从承包商角度出发,我国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往往压低报价,如果报价中包含了保险费用,势必影响到中标,所以承包商一般不愿投保工程保险。

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业主是工程的所有人,对保险工程有着直接的保险利益,而承包商则根据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对工程有看护的义务,对工程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承包商对工程也有保险利益,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不同而且也不会重复。工程保险无论是年度保险单还是工期保险单,保险责任都是按工期确定的,工程保险的工期包括施工期限、试车期和往往需要扩展承保的缺陷责任期即保证期。在整个施工阶段,随着工程的进行,物料与人工的不断投入而使风险程度不断增加,但同时随着工程的部分完工或被接收,承包商逐渐将其承担的保险利益转移给业主,进入保证期后,承包商对工程的保险利益仅限于履行保证期义务和完工前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在保证期内的损坏。在不同的期间内,工程各关系方对工程的保险利益就会发生变化。因此,业主主动将承包商等关系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制定了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保险条款,涉及到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均作了约定,保险费也不列为投标时的竞争费用。

4 保险投保方式

对于大型工程来说,投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项目保险单,一是开口保单。

4.1 单一项目保险单

单一项目保险单指的向某一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单,这也是工程保险中最为常见的保险单类型。采用该种承保方式手续简便、保障充分、便于取得优惠的保险费率和统一的保险服务,但是因为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在此方式下都要求保险费首付比例在50%,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

4.2 开口保单

开口保单是指应投保人的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提供的一种统一条件的预约保险单。在项目开发前,预估金额做统一投保,在以后的开发建设中,投保人一旦签订了工程合同,或者开工建设一个项目时,需将项目向保险公司进行开工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全部保险费后就可将工程合同纳入开口保单范畴,即可获得统一的风险保障。这种方式可以缓解保险费首付的压力,也可获得优惠的保险费率和统一的保险服务,但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逆选择,都有全部投保的要求,所以在信息申报等方面需特别注意。昆明新机场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的是开口保单。

5 结语

工程各关系方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特点是工程保险特殊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各自具有自己的保险利益,大家作为共同的被保险人是为了管理的方便和有利于共同连带责任的处理,使更广大的公众、承包商、业主的健康和安全得到保证,有利于于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各方诚实守信,有利于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最终用户的利益;有利于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方责任落到实处。